2013年-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EC:Electronic Commerce)顧名思義,就是網際網路(Internet)加上商務(Commerce)。把傳統的商業活動(Commerce)搬到新興的網際網路上來進行,泛指經由電子化形式所進行的商業交易活動。

以電子商務發展的歷程來看, 初期由於網路及技術發展還不算成熟,能提供的服務也有限,將線下的商業買賣活動簡化搬至線上做交易就可稱為電子商務,例如圖書、電子周邊商品…等,直接把線下的所有商品列表做成型錄,一模一樣搬至網路上做成一個網站,這時可稱為EC1.0時代,消費者已確認自己需要什麼才上網去選購。也因此這時候的電子商務型態較偏重網站為中心,而非用戶導向。

隨著Web2.0的興起與繁盛,電子商務也轉換至EC2.0。而EC2.0簡要來說,則是將EC1.0以「以網站為中心」轉變成「以使用者為中心」。此時網路技術及相關服務開始發展迅速,業者提供的資訊並不是唯一,反而轉為網友或部落客以討論方式提供,也因此社群網路(如部落格)在EC2.0中扮演很重要的一環。此時期強調的是資源有效整合、更加注重用戶體驗、提供用戶更專業及更精細的服務。因此,此時的電子商務是使用有線網路科技,從事商務交易,提供消費者更多價值服務。

時至今日科技進步,網際網路基礎建設也愈發成熟,除了有線網路以外,無線網路及行動網路的建設,也讓使用者得以使用行動設備做線上交易,不僅僅只有交易,還有服務提供,讓電子商務的範圍越擴越大,邁入而EC3.0。

EC3.0除了延續EC2.0以使用者為中心的理念外,更加強調的是行動「線上到線下」(O2O, Online to Offline)的連結性,甚至反向的O2O(Offline to Online)也受到重視。也由於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的普及,無線技術迅速發展,適地性服務(LBS, Location-Based Service)也愈發重要,再有效整合Social及Mobile,實現線下與線上(Offline to Online)的即時互通,達成社會化、本地化、移動化,也就是所謂的SoLoMo模式。因此虛實整合及跨界應用在此時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根據維基百科(Wikipedia)上對電子商務的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在網際網路(Internet)、企業企業網路(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行銷、線上事務處理、電子資料交換(EDI)、存貨管理和自動資料收集系統。在此過程中,利用到的資訊科技包括:網際網路、外聯網、電子郵件、資料庫、電子目錄和行動電話。」

中國的百度百科(Baidu)上也對電子商務有所定義:「聯合國國際貿易程式簡化工作組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採用電子形式開展商務活動,它包括在供應商、客戶、政府及其他參與方之間通過任何電子工具。如EDI、Web技術、電子郵件等共用非結構化商務資訊,並管理和完成在商務活動、管理活動和消費活動中的各種交易。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腦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端通訊技術,實現電子化、數位化和網路化,商務化的整個商務過程。以商務活動為主體,以電腦網路為基礎,以電子化方式為手段,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交易過程。電子商務是運用數位資訊技術,對企業的各項活動進行持續優化的過程。」

因此,本年鑑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運用先進資訊科技,同時藉由組織作業的流程改造,來達到減低組織營運的成本開支,提升作業效率,增加客戶滿意度之商業活動。廣義而言,舉凡交易雙方均以電腦(Computer)以及手機、電子紙、平板電腦等新興的手持式電子產品(Handhold Device),透過網路(有線、無線或行動網路)進行交易活動或相關服務活動都可稱之為「電子商務」。如商業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金融EDI、網路銀行、網路下單、電子購物、電子訂貨、行動支付等等都涵蓋在電子商務之範疇。

2013年-全球電子商務整備度概述

(一) 2013年世界經濟論壇網路整備度評比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自2001年起每年出版全球資訊技術報告(The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ort, GITR ),評比世界的資通訊發展現況,並公布網路整備度(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NRI)評比結果。今年的GITR 2013於2013年4月10日發佈。本年度報告主題為Growth and Jobs in a Hyperconnected World「超聯結世界的成長與工作創出」,延續去年「超聯結」主題,以探討後續影響。本年度指標架構為,4大成分指標、10大分項(如圖1所示)。細項指標有小幅度修改,較去年增加1個為54個,評比國家數為144國。

圖1 世界經濟論壇網路整備度評比架構
資料來源:WEF, GITR 2013 資料整理:資策會FIND(2013/8)

2013年-華文電子商務市場發展概況

(一)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網路服務由於政府有計畫地視為基礎建設而快速普及,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調查,中國大陸寬頻固網滲透率已於2012年達到12.9%。除了固網之外,近年中國大陸在3G與Wi-Fi等行動通訊服務在覆蓋範圍與通訊品質上皆不斷改善,加上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等行動通訊產品價格日益低廉,購買門檻降低使大多民眾得以負擔,行動上網近年成為網際網路普及率的最大成長動力。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2013年7月下旬公布資料顯示,2013上半年所有網路使用者中,已有78.5%使用者透過行動電話上網,超越使用桌上型電腦上網的69.5%(2012年底為70.6%)與使用筆記型電腦上網的46.9%(2012年底為45.9%),顯示行動上網已經成為中國大陸民眾存取網路資訊的主流方式。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所調查2013年中國大陸網路使用者上網目的,調查結果顯示,在5.91億的上網人口中,高達84.2%的使用者表示最主要的上網目的是使用即時通訊。與2012年底相較之下增加2,931萬人,人數成長居所有應用之冠。

從2012至2013年內成長最快速的前四名應用則依序是團購(21.2%)、旅遊預約(18.7%)、網路購物(11.9%)與網路付款(10.8%)等四項,皆有一成以上的增加率。這四項應用最大的共通特點,就是都屬於電子商務的應用範疇,其中人數最多、增加也最快的類別是網路購物,在2013上半年成長了2,889萬人,達到2億7,091萬使用者。

而網路購物帶動的網路付款應用亦因此達到2億4,438萬使用者,在2013上半年成長了2,373萬人,是成長人數次高的類型,顯見中國大陸的使用者對於電子商務的接受度增加快速。網路購物使用者近五年的成長趨勢,由於網路使用者規模與其中使用網路購物的比例都有成長,整體網路購物的消費者人數成長極快,2008年至2012年的年複合成長率達到34.5%。


2013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況

(一) B2C線上購物市場 


根據「電子商務雲端創新應用與基礎環境建置計畫」裡的調查報告顯示,目前2012年有更多店家開始虛實通路同時經營而獲得不錯的成績。2012年台灣網路商店與2011年相比,平均已獲利網路商店之比例增加,本年度總體店家34.9%。2012年更有許多網購經營者以自建平台的方式進入市場,但網路商店較多還是毛利率低的商品,所以多數店家營收雖有成長但未獲利,2012年未獲利店家達45.7%。

目前台灣網路商店主要還是以開店平台、拍賣平台、自行架站以及購物網站供應商四種類型為主。主要經營類型仍以「開店平台」為大宗。原因為成本、平台集客力及完善金流規劃較具備完善。而成為購物網站供貨商也因為經營較容易,利用此方式的店家也從2012年的25.7%增加至27.0%。拍賣平台經營的賣家則占約40.9%。自行架站的店家也因為台灣金物流支援成熟所以今年也成長至34.6%。

由於智慧型手機及行動上網的盛行,調查發現目前約有3.3%自行架站的網路商店經營者有行動版本網頁的規劃,另外亦有2.0%的網路商店經營者成為行動網站的供貨商或以App開店,可以看出目前網路店家都有漸漸意識到行動版網頁或App的重要性。

網路商店以中國及香港澳門為最想跨境交易,主要因素在於華文市場之語言及文化隔閡較其他國家低,地理位置也接近,消費者對台灣商品接受度高等因素,使中國大陸與港澳為國內網路商店最想跨足的海外市場。但調查中發現以經營跨境經營的店家,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也有27.8%的比例,顯示東南亞市場也是有相當大的潛力可發展。


2013年-電子商務投資現況(一)

(一) 電子商務投資概況


1、 電子商務趨勢概述


隨著網際網路(Internet)的興起,線上廣告(Online Advertisement)與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成為網路產業的兩大主流商業模式。在沒有網路或線上交易之前,多數的商業行為與交易模式,都在實體世界發生(包含談判、媒合、販售、運籌等行為),或利用電傳方式傳遞資訊流與金流,但由於網路將內容與交易行為線上化,並利用網際網路空間的彈性與開放性,因此增加了商品品項、改善了交易效率、增進了交易透明度,更利用網路技術與軟體功能,不斷提供創新服務。

過往,電子商務的本質是「通路」,利用網路平台架設與線上商品陳列,加上金流交易機制與評等信用方式,讓使用者方便的透過網際網路訂購或下單,再透過倉儲與物流系統,將商品送至指定地點或住家,完成交易。

著名的eBay與Amazon,就是C2C拍賣與B2C電商的霸主,前者收購了PayPal造就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系統,後者進入了數位出版領域,近年來更推出了AWS的雲端服務。

因此,電子商務的核心元素是「網路基礎架構」、「網站功能設計」與「商業交易機制」、「物流管理系統」,並且在當中透過「資訊流」、「金流」、「物流」、「服務流」來提供媒合、選購、促銷、訂購與售後行為。

到了2008年,兩大智慧手機平台相繼出現(iOS & Android Phone),社群網站風潮也從北美蔓延全球。隨著行動上網與社群媒體的推波助瀾,以及「虛實整合(O2O)」與「大數據(Big Data)」的興起,電子商務產業開始出現量與質的改變。

除了網拍、網購模式與C2C/B2C/B2B/B2B2C等分類,電子商務也發生從「水平(跨品項領域)平台」(例如奇摩購物、PChome商店街),逐漸出現「垂直市場電商」(例如有機食品、成衣服飾、奢華精品等)的現象;此外,支付、物流、內容導購、聯盟行銷、資訊整合、行動商務等相關領域,也成為市場投資與企業策略發展項目。在此篇章將會描述目前國內電子商務近年來的投資概況,以及未來的投資趨勢。


2、 投資行為與投資人分類


新創企業,最重要的要素是「市場」、「產品」、「人才」與「資金」,一般而言,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必須在這四個要項上取得共識,並且具有策略價值意義或功能互補性,方為有意義與有機會成功的企業投資。

市場面包括了「趨勢」、「規模」、「客戶與使用者行為」、「通路及顧客關係」、「數據分析能力」等,產品面包括了「技術」、「開發平台」、「開發速度」、「產品修正能力」,人才面包括了「經驗」、「能力」、「態度」、「價值觀」、「經營管理能力」等,而資金面包括了「規模」、「時間」、「投資人關係」、「財務管理能力」等。


2013年-電子商務投資現況(二)

(三) 電商投資者與投資行為



如本章第一節所述,投資機構可依據其組織型態、投資行為與投資規模等,分為許多種類,而截至目前為止,曾經投資台灣電子商務領域的投資人,也涵蓋了天使投資人、早期投資人、創投與企業投資等,投資行為從育成、種子期投資、初期投資到中晚期投資、收購合併等,可以說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國內電子商務市場除了電子商務公司與產業本身逐漸成熟,經過兩千年的網路泡沫化之後,近年來由於電商規模快速成長,投資環境與氣氛也顯現出新的契機,資本市場也對電子商務的投資機會抱以期待。就個人經驗與產業資訊,概述國內相關投資人之資訊。


1、 電商投資者分類


(1) 天使投資人
目前有投資電子商務領域,較知名的個人投資人(或透過旗下企業投資)的包括有:商業周刊社長何飛鵬(網路家庭、愛評網等)、興奇科技創辦人何英圻(EZTABLE)、訊連科技總經理張華禎(地圖日記)、網路家庭創辦人詹宏志(PayEasy)、知名天使投資人李鎮樟(郭家兄弟)等。

(2) 超級天使
從2009年起,國內興起一波育成孵化機構的熱潮,當中以AppWorks Ventures(之初創投)扮演領頭角色,自2010年成立至今,已經育成150個團隊,投資近20家網路或行動產業的新創公司,其中包括:EZTABLE, 5945, GoodLife, Tagtoo, LuxJoy等屬電商或相關領域。而其他超級天使或育成加速器還包括了:台灣創意工場TMI-Labs,台微創Formosa Micro Ventures、時代基金會Garage Plus等,近來許多大學校友也開始成立類似機制,例如交大天使俱樂部、台大創聯會等。

(3) 創投基金
台灣的創投產業,墊基於科技製造業起飛時代,尤其是半導體業與電子帶工業,讓台灣的資本市場與製造業產業鏈,獲得了將近30年的快速成長與投資契機。在2000年網路泡沫化以前,非常多投資機構都曾經投資網路公司,但真正獲利者少之又少,加上電商市場被水平電商與集團電商寡占,因此至2007年以前,台灣創投業者幾乎沒有再出手投資過電子商務公司(可參閱表3及表5)。直到2008年起,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型態轉變,國內創投機構開始逐漸投入,近五年(2008-2013年)投資案件數達到 18件。目前國內主要投資電子商務的創投基金,包括:之初創投所管理的本善創投(背後法人包括國泰金控、群聯電子、聯合線上等)、日本CyberAgent Ventures、合一創投(潤泰集團與中天生技集團合資)、中加創投、新加坡Vertex Venture、資鼎開發、工研院創新技術移轉、中華開發、台灣工銀與華威國際創投等。

(4) 集團投資
除了個人投資與創投機構外,國內電子商務公司許多也來自傳統產業集團、金融控股集團或網路公司、媒體集團,例如:潤泰、森森、中信、統一、富邦、國泰、台哥大Myfone等大型企業,都有投入相關資源或成立獨立營運的子公司,投入電子商務。

(5) 政府資源與財團法人
除了民間的投資,政府近年來也透過資金投入與組織協助,大力推廣創新創業,包括了行政院開發基金的相關投資計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創業輔導措施,以及台北市政府與高雄市政府的相關創業課程與補助計畫。此外,國內與網路、資訊、投資的相關財團法人,包括:資策會(III)、創投公會(TVCA)、軟體協會(CISA)、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協會(TIEA)等,也推動不少相關資源與政策協助,期望一同改善台灣的網路創業與商業投資環境。


2、 電商投資評估概述


一般而言,機構投資人在進行投資評估時,依據「市場」、「產品」、「團隊」、「財務」來加以分析,因此,大略可以分為幾個評估方向:

(1) 市場規模、產業趨勢、使用者與客戶需求、數據分析能力
(2) 電商模式、長期策略、短期營運、成長趨勢、策略伙伴
(3) 團隊背景、產業經歷、管理能力、人格特質、競爭優勢
(4) 營業規模、獲利能力、財務能力、評價方法、投資架構

透過以上四個主要面向,並利用訪談與資料收集,描繪出團隊與商業模式的獨特之處,再依據投資動機與目標,與團隊協商出可行而具有策略價值、共同利益導向的投資架構。


(四) 電子商務創業及投資計畫

社群(Social)、本地(Location)、行動(Mobile)、以及高速網路(Broadband)的興起,儼然已經成為帶動全球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同時結合社群網站的推波助瀾,也讓各式各樣的網路服務有了創新型態的應用發展,網路創新創業的風潮與趨勢正在全球各國快速蔓延中。從Google開始推出搜尋服務,並持續開發多元面向的雲端與行動加值服務,至2013年Google市值已達3000億美元;2004年創立的臉書(Facebook),目前全球用戶已超過11億,市值更高達1000億美元,為台積電的1.3倍,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包括芬蘭手機遊戲憤怒鳥(Angry Birds)風靡了全球,創造了12億美元的市值。韓國通訊軟體LINE提供免費通訊的服務,全球用戶已衝破2億7千萬,市值業已超過280億美元,充分顯示出網路社群結合行動應用所展現的龐大商機與市場能量。

2013 IDEAS Show做為網創團隊的服務發表與國際交流平台,共計邀請來自國內外38個團隊於IDEAS Show進行發表網路創新服務,以及專業評審委員包括「500 Startups Mentor Benjamin Joffe」、「Global Brain Corporation President & CEO-百合本安彥」、「痞客邦執行董事-陳正然」、「新加坡商祥峰投資總經理-章慶誠」及「中國大陸時尚傳媒集團戰略及事業發展副總裁-張揚正」等20位。另一方面,今年IDEAS Show的國際研討會更是一大亮點盛事,為了打造IDEAS Show國際研討會成為亞洲地區最具代表性的專業論壇,特別力邀「紅谷資訊執行董事-何吉弘(愛評網)」、「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常務理事-林志銘(愛情公寓)」及「盈科泛利執行長-羅子文(活動通)」等國內網創先鋒,偕同「500 Startups Mentor-Benjamin Joffe」、「Cyber Agent Ventures 資深副總-林口哲也」、「Tech Note創辦人-盧剛」、「eoe移動開發者社群創辦人-李杰」及「新加坡e27共同創辦人-Thaddeus Koh」等全球網創領袖,針對「亞洲網路發展」、「創業趨勢」、及「投資觀點」等重要議題進行分享與交流。

網路社群創新型服務發展計畫於今年輔導台灣網路創業團隊參與全球國際創業活動,包括日本BDash Camp、新加坡 Echelon、馬來西亞華人創新經濟論壇、中國大陸Demo China、、新加坡 TechVentures、美國矽谷Taiwan IDEAS Matchmaking等,合計超過30個台灣網創團隊於全球創業活動進行發表展示,有效推動台灣創業團隊立足台灣、放眼國際,達成本計畫創意產業網路化,創新市場國際化,創業資本全球化的培育目標。

有鑑於台灣多數新創團隊,擁有頂尖開發技術能量及創意人才,但受限於國內市場,以及不易取得管道拓展國際商機,導致新創企業在草創時期較難募資,今年資策會與全球知名育成中心「MassChallenge」,以及矽谷兩大育成中心「Plug and Play」及「RocketSpace」,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期望幫助有意進軍美國市場的台灣新創企業,爭取當地育成中心的創業資源,發展國際市場,進而獲得創投資金挹注,未來台美雙方將進行「Soft Landing 軟著陸」策略合作機制,共同推動全球創業與創新社群,為台灣新創團隊,引進創業加速器與更多育成資源。

網路社群創新型服務發展計畫今年累積已協助促投達新台幣17億元,其中包括愛評網獲得NEC投資1.5億新台幣,預計打造動全台最具影響力「有感」美食平台引擎;阿碼科技獲美國上市公司ProofPoint 2500萬美金併購,成為目前台灣新創團隊最大金額的購併案;遠傳看好時間軸科技所提供的Web、APP等行動應用開發的經驗,以1億新台幣併購時間軸科技,未來協助遠傳提供更多元的SoLoMo(社群+本地+行動)服務等。

網路服務的新創團隊發展歷程,當服務即將邁向商業化,往往需要鏈結各種外部資源,包含資金、策略夥伴等,或進行有效的推廣策略與國際化。本計畫將持續建立常軌化的國際拓展機制,除擴大國際接軌範疇外,並將進一步將國際化的工作重心由接軌轉換為輸出紮根,建構創新服務國際拓展的貫穿機制,除持續協助網創團隊參與國際創業活動之外,未來也將針對亞洲地區新興市場進行研究與擴散推動,積極建構台灣網路創新服務於亞洲新興市場的育成環境,並結合當地網路服務相關業者共同經營,創造網路創新服務國際市場的龐大商機。


(五) 結語

依據多年投資與輔導經驗,以及對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觀察,我國電子商務投資的現況與趨勢如下:

1、 產業趨勢


如前文所述,垂直電商已經開始遍地開花,而行動商務與社群導購,將發展為新的商業模式,國際電商則是下一個投資機會所在。例如文中所提及的Lativ, iFit, Mamibuy, Uitox等,都是新型態的電子商務企業。

此外,虛實整合與大數據的興起已經勢在必行,新型態的「顧客關係管理」將結合「行動、社群、電子商務」等網路商業行為,朝向「陌生客戶關係管理(SRM)」演進,並影響實體的商業世界,無論是「網路產業化」或「產業網路化」都正在同步發生,因此電子商務也將有更多的相關領域與投資機會。


2、 風險威脅


從創業與投資的角度,報酬必定伴隨著風險,新創企業與成熟產業也都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範疇。唯有預期風險、評估風險,才能管理風險、降低風險。

國內電子商務環境因為物流系統發達、資本市場成熟,這幾年來逐步開始有新的商業模式與團隊出現,但全球電子商務的龍頭,隨著中國內需市場的成長,以及網路環境的成熟,中國電商已經取代美國而成為全球最大與最精細的網路產業之一,也將是台灣在面對國際網路產業與電子商務市場時的威脅。

此外,國內相關法規與環境的落伍與封閉,包括支付與金流機制的箝制、創業與投資相關的商業金融環境落後,也會造成台灣網路產業的競爭力不如過往的製造業或貿易業。

面對這些外在環境與內部因素的風險,國內電子商務的應映對策可能包括與對岸集團或台商結盟、盡快加速國際化腳步,例如被森森集團收購的網勁科技,以及快速擴展亞太各國業務、並與當地資源結盟的翠譽國際,都是經營者與創業者面對風險因子下的新經營型態。


3、 投資機會


面對新的產業機會與中國威脅,電子商務與相關網路產業機會,可能會出現在東南亞市場,尤其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國家,國民所得與可支配消費逐漸提升,內需市場湧現,而電子商務與網路市場相對仍不發達,對於地域與文化相近的台灣來說,有很好的機會可以投入。此外,垂直產業的上下游整合,包括各種傳統產業的通路與貿易產業鏈的變革,或者跨岸、離岸、跨國電子商務,也都是新的創業與投資機會。

2013年-重要電子商務調查數據

重要電子商務調查數據


★根據2013年WEF網路整備度排名調查顯示,台灣排名為第10名,較去年上升一名,在亞洲地區僅次於全球排名第2的新加坡。而前三名順序有變,但還是與2012年一樣依舊由芬蘭、新加坡與瑞典拿下。透過全球排名可知,除新加坡與美國、加拿大外,領先國大多數為北歐國家,足見該區域國家在ICT發展與應用的領先地位。

★我國全球競爭力評比排名全球第13名,維持去年名次,並且為亞太第4名。台灣於2011年度的人均國民所得為20,101美元,屬於創新驅動階段(Innovation-driven)。而12大支柱的表現方面,臺灣共有8個支柱排名全球前20,但「基本需求」構面退步2名及「創新與成熟因素」構面退步4名,WEF指出台灣需要創新才是提升競爭力的關鍵。

★根據IMD世界競爭力2013年評比,美國為第一名,而台灣今年排名下降4個名次是為第11名,而4大構面排名全部後退。退步最多的分項指標為物價,從第6名退步至26名。顯示台灣目前需要比去年更加努力才能夠扳回一城。

★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調查,中國大陸寬頻固網滲透率已於2012年達到12.9%。而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2013年7月下旬公布資料顯示,2013上半年所有網路使用者中,已有78.5%使用者透過行動電話上網,超越使用桌上型電腦上網的69.5%與使用筆記型電腦上網的46.9%(2012年底為45.9%),顯示行動上網已經成為中國大陸民眾存取網路資訊的主流方式。

★中國大陸從2012至2013年內成長最快速的前四名應用則依序是團購(21.2%)、旅遊預約(18.7%)、網路購物(11.9%)與網路付款(10.8%)等四項,而網路購物成長最多也最快,在2013上半年成長了2,889萬人,達到2億7,091萬使用者;網路付款應用亦達到2億4,438萬使用者,在2013上半年成長了2,373萬人,是成長人數第二高。

★根據Nielsen-Paypal的調查,推估馬來西亞在2013年的電子商務銷售額約為10.3億美元。2012年已有65%的受訪者表示曾透過電子商務進行消費。在這些消費族群中,男性群眾占有56%,而女性部分則是44%;年齡上,18歲至31歲的消費者占86%,顯示馬來西亞的年輕人是電子商務使用者主要族群。

2013年-2012至201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大事記

2012
七月


  • 根據Goodlife好生活的調查統計發現,相較於五月份,台灣六月份的團購市場整體銷售大幅成長了9.2%,業績更是高達新台幣3.7億元。一直穩居團購冠軍寶座的業者Groupon以近5百萬元的差距輸給GOMAJI

  • 有鑑於去年台灣出國人數達958萬人,外交部研發「旅外救助指南App」,提供多元的急難救助管道,和適地性的旅遊資訊,結合匯率查詢、航班資訊、及簽證資訊等十大功能,並提供離線瀏覽服務,就是要民眾玩得安心。

  • 為了搶食App市場大餅,中華電信旗下的Hami Apps行動軟體商店,將與台灣Google Play攜手,讓原本受制於台灣消保法規定,而無法上架付費軟體的Google平台,有了一線生機。

  • NCC委員會於本月25日會議中通過電信法修正草案,增加第45和第25條,規定固網市場主導者應以成本計價,對其他業者提供管道等管線共用。否則,如果中華電信沒有將最後一哩的資源釋出,達到一定程度上的有效競爭,NCC計劃將把最後一哩功能分離,切割成獨立子公司。

2013年-2012至2013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大事記

20122013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大事記

2012
七月


  • 看準封閉式社群在大型企業內的高流通性,繼收購Skype後,微軟六月底證實已花12億美金併購企業社群網站Yammer,未來將為微軟強化企業客戶的應用服務,藉此提高辦公室軟體產品的組合競爭力。

  • NHN Japan為通訊軟體LINE舉辦首場大型發表會,宣布未來將以全球性平台為發展方向,於LINE Channel提供用戶多元服務,並推出專屬虛擬貨幣,供使用者於平台消費。為期許LINE能如同Facebook般的存在,NHN Japan擬規劃新的盈利模式,推出贊助商貼圖、行動廣告,以及與日本電信公司KDDI的合作方案。

  • 美國知名電信公司AT&T調查,智慧型手機的重度使用者,界定在每天使用手機達4小時以上者,其對於付費APP、高速網路、資訊渴求較為迫切,因此會花費更多錢在這些費用上,每月平均花費超過100美元,而一般中度(每日2小時)使用者則平均花費50美元,金額較沒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用戶多上許多。

  • 英國星巴克推出iOSAndroid版本的App給予顧客新服務,讓會員滑動螢幕即能購買咖啡。App提供的新服務結合會員卡,因此,只有擁有會員資格的顧客才行使用。去年,美國星巴克就已推出,Starbucks Card Mobile軟體的服務,無非是想增加顧客的消費機會。顧客可加入Starbucks隨行卡或是紅利積點,以及PayPal或信用卡儲值,在結帳時只要選擇Touch to pay,將手機產生的條碼對著掃描機感應,就能快速付款。

  • Yahoo證實有45萬組Yahoo使用者帳號與密碼遭駭客竊取,遭到入侵的是YahooContributor Network服務中的Yahoo Voices伺服器。自稱D33D的駭客,利用Yahoo網頁安全漏洞,並透過資料隱碼技術取得資料,並公佈於網路上。Yahoo向受害的用戶致歉,並表示已經立即進行修補漏洞,將受害的使用者密碼變更,同時告知其他連帶遭到波及的業者。

  • 美國顧客滿意度指標American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ACSI)年度報告內容指出,Google+的消費者滿意度為社群網站類別最高,反觀Facebook滿意度卻是吊車尾。ACSI針對電子商務公司調查顧客滿意度,分為社群媒體、入口網站/搜尋引擎、新聞資訊等三大類別。 廣告、隱私問題與不停修改的使用者介面是造成Facebook滿意度下滑的主因,其中時間軸的改版讓使用者最為反感。

  • Opera消費者行動部門的執行副總 Mahi de Silva表示,2012年第二季蘋果穩坐全球行動廣告龍頭地位,平均在iPhone上每千次曝光的預估收益(effective 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eCPM)2.85美元,Android平台2.10美元區居第二,而Windows Phone平台只有0.2元美元,遠遠的落後前一二名。

  • 歐盟通信委員會表示,GoogleAndroid手機獨霸搜尋引擎的前幾頁,同業在手機網路平已失去公平競爭的機會,且其未經許可,便轉貼網站資料內容。市場另指出,Google不准廣告商和Google競爭對手達成類似商業協議,恐限縮對手的發展;此外與軟體開發商的合約,也將造成廣告商的網路活動內容,無法轉至其他搜尋引擎的可能。

2013年-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面對的法制問題(一)

定型化契約的廣泛使用在電子商務活動當中,不論交易標的是商品或服務,已經是不可忽視的重要事實。這不僅是因為電子商務活動當中交易的雙方或多方受制於空間距離和時間差異,活用網際網路便利性,促進交易發生、節約議約成本所自然認同的交易模式,更由於消費者保護法未雨綢繆將定型化契約認定為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課題,預定強行和禁止規範介入判斷定型化契約的適法性,甚至在定型化契約的解釋上干預契約是否合理的程度,使得定型化契約雖然是由企業經營者單方作成,但是在交易相對方的消費者也趨合於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介入提供的保障下,願意與企業經營者進行交易、成立契約。然而,個別消費者在交易活動和市場選擇的談判力量畢竟極其有限,消費者保護法之訂定採取明白的保護消費者立場介入個別發生的眾多交易行為,方法上引入政府公權力為消費者後盾,課予相關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之義務,事先防免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事後積極處置以消除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應該也是無可爭議的共識。

2013年-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面對的法制問題(二)

臺北市法規會表示,由於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金低於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臺北市消保官皆以消費者保護法開罰,才會沒有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的案件。[2]

臺北市法規會歷年來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紀錄
開罰時間
開罰對象
開罰法源
開罰金額
987
戴爾公司
消保法
100萬元
994
寶真建設
消保法
3萬元
1006
Google
消保法
100萬元
10011
宏翔洗衣店
消保法
3萬元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法規會
資料整理:臺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2013

無論是PChomeGoogle案例,爭點都是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揭露的定型化契約明白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也拒絕修正。所以爭議核心在於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本於法定任務及職權,應該如何依法實施行政監督,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政府為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應實施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之措施,同條第2項也規定,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法在第二章消費者權益也同時列舉四個專節規範「健康與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及「消費資訊之規範」。因此,儘管有後續第四章專章處理行政監督,但是,有關行政監督之規範並不局限於第四章,在第二章第二節有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就有第17條明列對於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之行政監督措施: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根據第17條第1項,先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94331消保法字第0940003165號函頒「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在986月發生戴爾電腦網購標錯價格的消費爭議事件後,987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7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經濟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針對電子商務網路交易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經濟部於99621以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11日生效。此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無論是頒布在前的指導原則或公告在後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明定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了「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明示不利於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同條第3項也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從這裡回頭檢視以上引述的兩個案例,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11日生效,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對於PChomeGoogle使用之定型化契約記載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依照上開法規命令足以認定各該企業經營者違法,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或審閱期間,執行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違反者,應命其限期改正。」臺北市政府限期命各該企業經營者改正,也就是移除該違法、無效、由企業經營者單方訂定之限制條款,並無不妥;消費者因此避免受各該網站上揭露涉有無效限制條款之定型化契約誤導,於法本是執行行政監督之機關該當為者。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3]3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4]PChomeGoogle案例都可以適用。
臺北市政府沒有依照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而使用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和第58條,打算以重罰為行政監督創例,結果卻造成公、民俱勞訴訟。以上引述判決若因篇幅所限未及由新聞媒介詳細剖析說明爭議之性質與重點,有致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誤會地方政府無權對於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實施必要之行政監督,則臺北市政府也需詳細解釋才能讓業者及消費者了解此案。

電子商務使用定型化契約之行政監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於101101日施行之後,面臨消費者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適用衝突,執行難度更加提高。

網路交易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參照),使用時並不需要和消費者個別磋商而合意才發生效力。不過,當網路交易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納入有關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和利用之時,情況就變得複雜而且棘手。

愈來愈多普及於各類網路平台可供下載之應用程式,不論是付費或免費,提供給消費者服務同時,未必揭露完整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尤其在蒐集、處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方面往往可見遠遠超過原來預定提供服務範圍所必要,不僅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也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取得消費者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5]。消費者保護執行機關,在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層級也是個人資料保護執行機關,但是,無可諱言,大多數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平台對廣大使用通訊與電腦工具的消費者提供應用程式或軟體服務,卻連最基本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都吝於提供,同時付諸闕如的還有服務提供者的詳細身分資料,包括企業經營者合法登記名稱、註冊編號(稅籍號碼)、地址、電話、電郵信箱與聯絡人資料(以供接受消費者申訴)[6]。坐視每日大量的消費者個人資料遭非法蒐集、處理,透過網路平台向境外傳遞,相關主管機關想必焦急卻無力可施。儘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但是,行政院在100年及101年兩度依法務部建議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指定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委員會決議方式回拒。[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95日第503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無論就本國法規解釋或國際法制上之比較,本案皆不應由本會擔任此類網際網路加值業務之主管機關」,對比同一時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的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臺北市政府間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訴訟記錄,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堅持Android Market網站係由Google Inc. 在美國所經營之應用程式服務平台,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並無經營,亦未參與其業務,完全否認係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企業經營者,也非郵購買賣之出賣人,[8]是個爭議點。

電子商務使用定型化契約的行政監督,不僅需要再度修法確立中央政府在消費者保護以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統合權責機關,更有必要積極透過國際間政府合作,揭穿公司集團企業面紗,徹底實施行政監督,以達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





[2]引自http://blog.udn.com/wong2006/6457966(最後檢索日期2013年816日)

[3] 9081制定,參見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27F1001-20010801&RealID=27-06-1001(最後檢索日期2013年816日)

[4]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1項亦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規定。

[5]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

[6]在歐盟會員當中要求項目更多、標準更高,例如義大利立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必須詳細揭露其公司種類、登記資本及實收資本、公司是否破產或進入重整或清算程序;一人公司必須特別註明其一人持股之事實,以及集團企業或關係企業必須在公司網頁上明確揭露彼此間之控制從屬關係。

[7]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456次及第503次委員會議記錄。

[8]102816日商業司網站公開顯示之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所營項目為: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IZ09010  管理系統驗證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J701070  資訊休閒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2013年-撰稿人名單

單位                  撰稿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林秀芬 專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朱芷萱 研究員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楊蕙如  組長
國立臺北大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汪志堅 主任
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劉莘相 總經理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      謝穎青 律師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王詩清 兼任助理教授
資安人雜誌      資安人編輯部
玉山銀行電子金融部      劉美玲 資深經理
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經營策略管理研究所    劉金維 助理教授
嘉里大榮物流公司      賴進義 董事長室特助
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儷玲 共同創辦人暨總經理
社會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張幼霖 執行長
之初創投      詹益鑑 共同創辦人暨合夥人
資策會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      陳慧縈  副分析師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蔡玉青  產業分析師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陳映竹  產業分析師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郭戎晉  組長
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      翁堉珊 資深研究經理